粮油储藏 粮油市场 粮油行情 安全生产 健康粮油 “两个安全”网格化管理

武汉市市级储备成品粮油 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2019年03月07日文章来源:原创文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储备成品粮油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武政〔2015〕55号)的有关要求和《武汉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武政规〔2018〕5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级储备成品粮油是武汉市地方储备粮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人民政府用于稳定粮食市场、调节粮食供求,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成品粮和食用油。

第三条  从事或者参与市级储备成品粮油经营管理与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市级储备成品粮油按照“政府掌控粮权、企业自主运作、财政定额补助、规模动态调整”的原则管理和营运。储备成品粮油平时参与承储企业的经营周转,动用时服从政府调控。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市级储备成品粮油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储备成品粮油的行政管理,对储备成品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商务局负责对其管理的市级储备成品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成品粮油的利息、费用等政策性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  受市发展改革委的委托,市粮油储备公司负责市级储备成品粮油的数量、质量及储存安全的日常管理,依照储备粮油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储备成品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中百集团、武商集团、中商集团(以下简称市三大商业集团)承担市商务局管理的市级储备成品粮油储存任务,并对成品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十条  市级储备成品粮油质量和储存品质,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市粮油食品中心检验站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  承担市级储备成品粮油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负责储备成品粮油的经营管理,对成品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食品安全负全部责任。

第三章  品种、计划和价格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成品粮包括大米(籼米、粳米)、小麦粉,食用油包括菜籽油、大豆油、花生油、玉米油和调和油。大米质量须达到国标三级及以上,小麦粉质量须达到国标特二粉及以上,食用油质量须达到国标四级及以上。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成品粮油品种与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备成品粮油规模、品种和数量提出建议,商市财政局后,下达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市级储备成品粮油储存计划根据承储企业承储及经营能力、上一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按年度调整下达。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成品粮油入库成本价格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参照市场平均价予以核定。

第四章 承储条件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类型。省内粮产区粮油加工企业,市内大型零售集团、粮油批发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生产经营能力。粮食加工能力日处理稻谷100吨以上、小麦200吨以上,经营量每月1000吨以上;大型零售集团、粮油批发企业经营量每月500吨以上。

(三)仓储条件。完好仓(罐)容不得低于储备成品粮油储存计划的1.5倍,仓房、油罐及配套设施符合储粮(油)技术规范要求。(罐)周边无有害气体、粉尘或放射性物质等污染源。

(四)检测能力。有相应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能满足对所储存的成品粮油质量管控和食品安全管控;有1名以上经过质量检验培训的检化验人员。大型零售集团若未配备检验检测仪器、设备,须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粮油质检报告。

(五)诚信能力。组织机构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经营管理状况和信用评价良好,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六)符合粮食市场调控和市级粮油应急加工、供应布局要求;

(七)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按时报送粮食流通、产品月报和工业年报。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应当分别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和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从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中选定承储企业。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应当根据年度承储计划,分别与市粮油储备公司、市三大商业集团签订承储管理责任书;市粮油储备公司、市三大商业集团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储存地址、储存品种、数量、质量要求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分别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备案。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名称、地址和法人代表变更,企业重组、分拆、停业、撤销、申请破产,发生重大财产和债务纠纷等,必须向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报告。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以及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已不具备承储条件时,其储存计划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重新确定承储企业储存。

第五章  储存管理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成品粮油必须储存在承储企业主库(厂)区和超市、配送中心,指定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并在专仓(罐)悬挂、喷涂醒目标识,对市级储备成品粮油进行粮权公示。同一专仓(罐)不得混存其它政策性粮油。

第二十条  市级储备成品粮一般采用小包装方式储存,做到包装完好、码垛整齐、数量准确、便于清点。市级储备成品油以罐装为主,并安排一定比例的小包装。

市级储备成品粮油可使用承储企业自有商标品牌,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

为便于储备大米轮换和保管,允许承储企业以凉米仓或低温成品仓散存大米。承储企业必须配备规定的粮油分装设备,粮食加工企业日分装能力不低于100吨,食用油加工企业日分装能力不低于80吨,并配备必要的应急电源,确保在紧急状态下,按时按量完成小包装成品粮油分装任务。

成品粮油小包装规格不限,应急动用时成品粮的包装规格须为10千克/袋(含)以下,成品油包装规格为5 升/壶(含)以下。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市级储备成品粮油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并留存质量检验报告。不符合国家质量等级、食品安全标准的成品粮油不得入仓(罐)和进入口粮市场。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成品粮油储藏和安全管理要求,保持仓(罐)完好,配备隔热降温、防潮通风、防火防盗和防洪避雷等安全设施,加强仓储管理和粮情监测,不得使用禁止的化学药剂处理空仓(罐)或成品粮油,确保成品粮油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储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发生储备成品粮油储存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市发展改革商务告。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市级储备成品粮油统计账、财务账和实物台账,并将《武汉市市级储备成品粮油实物库存月报表》分别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和市粮油储备公司。

市级储备成品粮油库存纳入地方储备粮油统计,由承储企业按统计制度规定统计上报,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虚报市级储备成品粮油数量;

(二)骗取市级储备成品粮油财政补贴;

(三)以市级储备成品粮油对外进行抵押、担保;

(四)在市级储备成品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五)擅自委托第三方储存市级储备成品粮油;

(六)管理混乱,账目不清,账实不符;

(七)不按时上报各类业务和统计报表;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轮换和动用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成品粮油由承储企业视市场行情和生产经营需要,自主择机销售或购入,任何时点不得低于储存计划。

储备大米、小麦粉轮换周期不得超过180天,小包装储备油轮换周期不得超过一年,罐装储备油轮换周期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六条  为便于日常轮换,允许承储企业储存和轮换的成品粮油质价标准高于市级储备成品粮油质价标准,但在应急动用时必须按核定的成本价作价。    

第二十七条 市级储备成品粮油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成品粮油的动用按照《武汉市粮食应急预案》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全市粮食市场发生供求异常或突发事件等情形下,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部门提出动用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动用方案包括动用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和资金费用等。

第二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并组织实施,承储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动用指令。

承储企业执行动用指令时,应及时组织或配合做好装卸、运输、配送等工作,确保应急动用“调得动、出得快、供得上”。

第三十条  市级储备成品粮油动用的资金费用按动用方案执行,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审核清算。

第七章  资金与费用

第三十一条  市级储备成品粮油所需资金可以由承储企业向农发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也可由承储企业自行筹措解决。
   第三十二条  市级储备成品粮油相关费用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

(一)市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储备大米(小麦粉)保管费补贴每年每吨240元;市商务局管理的省内产区储备大米(小麦粉)保管费补贴每年每吨240元,市内零售周转储备大米(小麦粉)保管费补贴每年每吨400元。
  (二)储备油保管费补贴为每年每吨110元;轮换费按照储备规模2年一个周期,每吨补贴200元。
  (三)市级储备成品粮质检费补贴为每年每吨1.6元(折原粮),市级储备油质检费补贴为每年每吨30元。

(四)市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储备大米(小麦粉)管理费补贴为每年每吨40元(折原粮);市商务局管理的储备大米(小麦粉)管理费补贴为每年每吨100元。储备油管理费补贴为每年每吨100元。市级储备成品粮油费用补贴标准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市级储备成品粮油利息按照实际储存数量、核定成本价格和当年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据实补贴。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储备成品粮油利息和费用补贴采取按季预拨、次年清算办法,补贴后承储企业自负盈亏。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储备粮油政策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承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储备成品粮油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补贴资金等方面存在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或合同条款的,有权责成承储企业予以纠正或限期整改。如承储企业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将视情扣减利费补贴、调减或取消储存计划。

第三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工作人员或承储企业负责人、工作人员,在市级储备成品粮油管理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成品粮油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规定及时组织查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