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轮换 风险金)管理,根据《武汉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武政规 〔2018〕5号)、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和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市级储备原粮承储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轮换风险金分为企业存储轮换风险金和集中管理轮换风险金。企业存储轮换风险金是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核价、轮换、销售等收益形成的轮换 风险金,由企业专户管理。集中管理轮换风险金是市级储备粮利费补贴计提形成的轮换风险金。
第三条 集中管理轮换风险金,由市发改委专户储存,市发改委(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市三部门)联合监管,按规定计提、充实和使用,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违规动用。
第二章 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承储企业应将以下相关收入足额计提、充实轮换风险金来源:
(一)市财政拨付给承储企业按计划轮换正常轮空期间的利息补贴和保管费用补贴;
(二)按市级储备粮储存计划每年每公斤从轮换费用补贴中计提0.02元;
(三)新增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低于市核定成本的差额(其 中,新增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实际入库收购价+合理费用)*新增计划数,核定成本=核定价*新增计划数;
(四)市级储备粮食轮换价差收入(剔除正常损耗);
(五)承储企业调减、动用、退出市级储备粮承储计划时,市级储备粮销售收益;
(六)与市级储备粮食有关的其他收入。
第五条 轮换风险金拨付:
来源(一)(二)为集中管理轮换风险金,由市财政局直接 拨付到市发改委(粮食局)在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轮换风 险金专户中进行管理,逐步达到市核定的粮食入库成本总额的 10%后,承储企业暂停计提轮换风险金,市财政局正常拨付架空期的利费补贴到承储企业。
来源(三)(四)(五)(六)为企业存储轮换风险金,由承 储企业在农发行各支行开设专户进行管理。其中,来源(三)的 轮换风险金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联合认定。承储企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多建企业存储轮换风险金。
第六条 轮换风险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弥补经核定的、按计划轮换市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
(二)用于归还市级储备粮成本调整或计划取消而减少的银行贷款;
(三)临时动用。用作市级储备粮轮换周转资金;
(四)经市三部门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七条 取消市级储备粮储存计划时,销售款低于核定库存 值,不足部分首先动用轮换风险金弥补,仍有缺口的,由市级财政据实补贴。销售款高于市核定库存值的部分全额上缴市级财政。
第三章 动用管理
第八条 首先动用承储企业轮换收益形成的企业存储轮换 风险金(来源四)弥补轮换亏损。需动用集中管理轮换风险金弥 补轮换亏损时,由企业按照规定提出动用理由、金额等意见,并 填写《市级储备粮食轮换风险金支出核定表》,经市三部门会核后办理。
第九条 市发改委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当年轮换盈亏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确定承储企业能否动用轮换风险金以及金额。 承储企业申请动用集中管理轮换风险金弥补亏损时,动用总额不应超过当年建立的集中管理轮换风险金。
第十条 承储企业因入库成本价调整减少银行贷款需动用轮换风险金归还银行贷款的,由承储企业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为缓解轮换资金困难,申请临时动用集中管理轮换风险金,由承储企业提交临时动用申请,所在区发改局核实,报市三部门协商一致同意后方可动用,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临时动用期限不超过9个月。
第四章 审计监管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按季度计提集中管理轮换风险金,年末将计提、动用及结余情况上报市三部门。实行轮换风险金年度审计制度,对相关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区发改局(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在地分支机 构要加强对临时动用轮换风险金的监管,相关资金到位后应督促承储企业及时足额归还。对不按时足额归还的,视情况暂停拨付费用补贴直至取消承储资格。
第十四条 轮换风险金不得用于建库、修仓、购置资产、开支费用等方面的支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区发改局(粮食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在 地分支机构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各区实际,制定本级储备粮轮换风险金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